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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依法参与交通管理。
【摩托车禁行依据】禁止通行法律授予 省会10余位知名律师普遍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禁止通行的政策,有法律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以上规定是法律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其中包括了“禁止通行”,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禁止摩托车行驶具有法律依据,是合法的行为。 【该不该全城禁摩】禁摩应视情况而定 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主任杨金柱表示,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每项具体行政措施,都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则禁止。法律并没有全面禁止摩托车通行,而是规定应该规范摩托车的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该项授权,是有附加条件的授权,并非可以任意采取该措施。 道路和交通流量是一个一般条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段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时段都会有不同的情形,有时必须禁止摩托车通行,如长沙市跨江大桥在上下班高峰时期;有时则完全没有必要,如午夜城区道路。 【电动车该不该限速】法律限定电动车车速 电动车的意义介于摩托车和脚踏自行车之间。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员表示,国家的有关立法,既考虑了电动车节能环保的优点,也考虑到了安全的防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从该法律条文来看,国家对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的态度是明朗的,即可以通行,但有限制,以确保电动车等非机动车既能发挥其优点,又能规避其缺点。 【电动车能否上桥】车流量大时应限制 李志员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可以限制或禁止电动车在橘子洲大桥上行驶,其目的是为了缓解橘子洲大桥的交通压力,确保人们出行畅通。因为法律出于安全考虑已经限制了电动车的最高时速,其速度相对于汽车等机动车而言是非常低的,为了不影响橘子洲大桥的流量,有必要限制电动车上橘子洲大桥。但我们还得从该限制的目的出发,考虑电动车使用人的合法利益。即在流量不大,电动车上橘子洲大桥不至于影响交通畅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电动车通行,否则将严重侵害电动车使用人的权益。 【建议】有关部门应广泛征求民意 与此同时,多名法律界人士建议,长沙交通管理部门可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广泛搜集民意,发动全体市民依法参与交通管理。 他们表示,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的规定,2008年10月1日后有关决策单位制定此类政策应当向社会公布该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应当举行重大决策听证会。长沙市城区禁摩和对电动车实行限制行驶,牵涉面较广,其政策出台时间,无论是在程序规定之前还是之后,都应尽最大可能征求更多的意见和建议。 电动车市遇冷商家集体观望 有人出“损招”:车主和交警玩“猫抓老鼠” 记者 杨田风 周红泉 实习生 夏苏梅 成玲娣 6日上午,记者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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